矿山压覆咨询服务
2022-12-30 15:17:51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建设铁路、输油管道、水库、工厂、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1、政策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2、压覆补偿评估范围:
 针对不同种类矿业权和不同的压覆位置,对矿业权人权益损害的影响不同,应给予的补偿差异较大。权益损害程度按核心位置、重要位置和一般位置递减。一般对影响整体或核心位置的,压覆补偿评估范围为整个矿区范围:部分影响时压覆补偿评估范围为压覆区与矿区的重叠部分。